案例1:大邑县四川邑丰食品有限公司“6·13”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吴建秋,邑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非法进行技改项目建设,未开展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投入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不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未开展针对性演练。对市、县、街道连续召开的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专题会议精神置若罔闻,未针对性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教育培训。安全风险意识差,事故发生后盲目组织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2. 李雪峰,邑丰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履职不到位,未督促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接触氧化间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后形成的密闭空间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组织员工开展针对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在未确认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安排人员进行污水抽排作业,且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提示,也未安排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 杨伟,邑丰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兼任企业安全管理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缺乏针对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