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去年新安法修订,将双控正式写入,当时大声叫好者有之,表示质疑者也不少。在我看来,完全不同的这两种态度,主要还是不同角度的问题。首先,将双控写入安法,借助法的效力,对于双控工作的推动和实施,自然是很大的帮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换个角度来看,安法修订后近一年来,双控的现状并没有看到根本性的变化,而这也让我们深感困惑!法律的严肃性是毋庸置疑的,安法追责力度的提升也堪称是史无前例的,但如此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之一的双控来说,其影响到底会如何呢?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双控又将走向何方呢?
双控入法,作为了企业主体责任之一,并且列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七条法定职责之一,而这两者也都有对应的法律责任和条款,所以是必须要落实的,也是必须要落实好的!
但是要说落实,尴尬的问题就来了:双控到目前为止,看到更多的,只是各级政府的政策和要求,或者只能看到各种强调要落实双控的文件,而很少真有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规范和指南,即便有些名义上的的地方性标准或指南,也依然是罗列了些政策中的重复性要求而已,完全达不到指南或操作性的程度。也就是说,双控怎么才算是落实了,又如何才算是落实“到位”了,目前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从这个角度来说,安全生产标准化做的“再差”,或争议再大,至少还有个国标(GB/T 33000-2016),而双控连个类似水平的标准都没有。在这种现状下,双控做的如何,基本就看执法检查人员和专家们的“个人理解”了!最终,一个明确写入安法的严肃工作,一个明确的法定要求,居然会可能任由不同的人按照个人理解给出不同的态度,作出不同的判定,有些人甚至会因一个没有明确标准而难以落实“到位”的工作而惹来牢狱之灾!这种“莫须有”的追责确实很令人无语!
尽管双控已经推出了六年多,写入新安法也有一年了,但即便如此,其推行情况远差强人意。双控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模式和不同的思路,有些地区和行业一直在摸索中前行,有些地区和行业还一直在观望中。这种明显差异的背后,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没有一个在操作层面的统一模式或指南。其实按照2016年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其中明确要求双控“四步走”的模式(具体模式如下),但遗憾的是,第一步的“通用标注规范”就没有发布,然后各地区各行业便走上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尽管双控的差强人意,背后的原因有不少,如对双控的整体认识和重视程度问题,还是企业能力和落实问题,以及政府监管和规范性问题,乃至于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准问题,都会导致双控的推行出现问题;但归根结底,究其根源,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规范作为方向性指导,这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一)健全完善标准规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用标准规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按照通用标准规范,分行业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明确安全风险类别、评估分级的方法和依据,明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系统总结本地区行业标杆企业经验做法基础上,制定地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细则;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开展对标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动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而今随着新安法的宣贯日趋深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逐渐深入,安法的威慑作用也日益引发重视和关注。在这种大背景下,不知当下的双控和严肃的安法之间,最终会是安法屈服于现状,不对双控进行执法,还是双控摄于安法和法律的权威,被迫加快标准制定和明确指南的步伐呢?我们只能是在焦虑困惑和继续探索中拭目以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