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构建阜阳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服务体系,规范阜阳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协会人才、专业、技术优势,更好地为政府、为企业、为社会服务,根据《阜阳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协会领导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与应急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以宣传贯彻党、国家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与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推动实施安全发展、科技兴安战略,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为工作宗旨,为促进阜阳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贡献。
第四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业发展和协会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危化安全专家组、应急救援专家组、消防安全专家组、工矿商贸安全专家组、交通运输安全专家组、建筑机械安全专家组、水利施工安全专家组、特种设备安全专家组、中介安全机构专家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组。
第二章 专家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消防和应急管理事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自律。
(二)熟悉精通业务。熟悉安全生产、消防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自觉接受市安全生产协会的监督管理。
(三)理论实践兼备。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在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学术文章、论文者优先,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资格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经验,从事安全生产、消防和应急管理工作经历3年以上。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一线参与安全生产、消防和应急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培训教育、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分析等工作。
(五)市安全生产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单位推荐应填报《阜阳市安全生产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专业资格推荐表》,推荐表必须有本人申报理由、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印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安评工程师、学厉证明和职称证明等)。自荐与退休人员填表后可直接报送市安全生产协会。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经研究同意的,市安全生产协会公布《阜阳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名单》,颁发《阜阳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聘书》,每届任期3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每三年一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推荐,常务理事会议审定;
(二)专家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是专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协会;
(三)专家委员会依据专家所在的专业领域分若干专业组别,每个专业组别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与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管理、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论证和制定工作;
(二)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为改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出建议、方案、调研报告及措施;
(三)根据市安全生产协会工作安排,参加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与应急管理专项检查、隐患排查等活动,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估、安全评审、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救援、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与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科技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等项目论证,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知识培训、教材的编写,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与应急管理建设和防灾减灾救灾咨询工作;
(六)完成市安全生产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主持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向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工作,也可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代行职责;
(五)履行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家组组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与组织协会专家委员会承担的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等研究、论证和制订工作;
(二)参与组织协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题的调研或课题研究工作;
(三)参与组织协会专家委员会承担的安全责任险、安全标准化评审、安全评价、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咨询服务和培训授课等工作任务;
(四)参与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的技术服务工作;
(五)参与组织协会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业组成员工作会议或技术研讨会;
(七)承担协会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副组长在组长领导下工作,也可由组长指定副组长行使组长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各专家组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工作会议或学术研讨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推荐、自荐专家的审核、发证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召开专家会议,组织学习培训,制订工作计划,总结专家工作情况;
(四)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
(五)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扬奖励;
(六)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五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接受协会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内部要严格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告协会。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协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