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国家对生产安全工作的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中介评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多了起来,对加强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生产安全与消防安全的关联性,也对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发挥了积极地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一些中介生产安全评价机构(简称安评机构),对一些不属于自己专业范围的消防安全内容亦进行评价,结果在评价工作中不仅未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还对原本正确的设计、安装评价为错误,甚至造成了新的火灾隐患。有的不仅对被安评单位提出了不当整改意见,还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增大了火灾的危害后果。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该现象分析、研究和整改,并加强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1.问题主要表现
1.1散发易燃蒸气场所排风装置的吸风口位置错误评价为合格
笔者在对某集团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二十多个火力发电企业的柴油泵房、柴油发电机油箱间和柴油消防泵油箱间排风系统的吸风口位置设置在房间的上部;个别企业还将液氨储藏间的吸风口位置设置在房间的底部,均不符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第6.3.9关于“当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建筑物内温度最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当放散气体的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视为比室内空气轻,或虽比室内空气重但建筑内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区域排出;当放散气体的相对密度大于0.75,视为比空气重,且建筑内放散的显热不足以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而沉积在下部区域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上、下部区域的全面排风量中应包括该区域内的局部排风量;地面以上2m以下应为下部区域。由于柴油在放散温度下蒸气与空气的相对密度比空气重(柴油蒸气与空气的相对密度约为7.0),且厂房放散的显热不致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在挥发时吸收空气中的热量致使蒸气大都聚集在下部区域的规定和《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2011第4.3.4还规定“全面排风系统的吸风口,当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用于排除可燃气体或蒸气时,吸风口的上缘距顶棚或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4m;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距地板的间距不应大于0.3m;”的规定。所以,其吸风口的位置应当设在房间的下部;而液氨或氨水蒸气的相对密度比室内空气轻,厂房内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所以,其吸风口的位置应当设在氨气释放点的上部。对以上问题一些安评机构均错误的评价为合格(见图1)。
图1 错误设置在油泵房上部的排风口
1.2消防车道满足要求却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河北某安评机构,在对某县的石油公司进行汽油罐安评时,因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问题被评价为不合格,要求该公司再购地重新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笔者检查发现,该油罐容积仅400m3,且其旁侧70m处已有一消防道路,该储罐的容积并未超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第7.1.6第1项规定的储量大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1500m3宜设环形消防车道”的规定。该安评机构的安评人员只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的规定,但并不知道储罐区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还应考虑储罐容量大小的要求。致使该企业几次安评均未能通过,达一年多不能营业,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1.3不懂易燃液体蒸气的密度,错误指导可燃气探测器的安装位置
某发电厂的柴油泵房根据《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SY 6503-2016第5.3.2条关于:“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气体的密度而定。当比空气重时,其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不透风楼板/地板0.3~0.6m”的规定,依据柴油蒸气与空气的相对密度(4.90~7.24),在距地面0.5m高度的位置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但某安评机构安评人员认为,柴油的密度为0.83~0.855(这是液体相对密度非蒸气相对密度),随即要求该单位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从距地面0.5m处挪至距房顶1.0m处,导致该油泵房的可燃气体报警器无法探测到比空气重的柴油蒸气而失去报警效能而造成火灾隐患,见图2所示。
图2 可燃气体报警器由靠近地面有墙眼儿的位置挪至房顶亮红点儿的位置
1.4 强行增设柴油消防泵,导致油箱设置形成新的火灾隐患
某火力发电企业消防泵房设有电动泵一用一备,某安评公司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第13.1.3条关于“125MW机组及以上发电厂宜设置柴油驱动消防泵作为备用泵”的规定,强制要求该企业在已建好的消防泵房增设柴油消防泵1台。由于原设计未留有柴油消防泵的位置,就强行在两泵之间的空位上安装了一台柴油消防泵。但由于位置狭窄,柴油消防泵的油箱无处安置,就将油箱挂在柴油消防泵的正上方,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第5.4.13第4项“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的规定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第“7.6.9……柴油消防水泵的油箱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的规定,以及第6.6.1条“柴油发电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柴油机的正上方”的规定,造成了新的火灾隐患(见图3所示)。
图3 某火力发电厂柴油消防泵上方悬挂的油箱
1.5对不应当设置独立接闪杆的可燃性液体储罐强行要求设置
1.5.1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4.2.3条规定,储存易燃液体的储罐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储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钢储罐的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不应装设接闪杆(网)。
(2)外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不应装设接闪杆(网),但应采用两根导线将浮顶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3)14.2.4条:储存可燃液体的钢储罐,不应装设接闪杆(网),但应做防雷接地。
1.5.2 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第6.4.19 条的规定,火力发电企业油系统的卸油、储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但根据大多数火力电力企业油系统的防雷设计均不符合该防火标准,而设计建造了大量的独立接闪杆,甚至,有的埋地柴油储罐也要求设置独立接闪杆(见图4)。不仅给企业燃油储罐带来了引雷危险,还造成了不必要的巨大浪费。据企业基建人员讲,建造一个独立接闪杆约需资金20万元。某国有能源企业集团下属20个火力电力企业,一个企业的油罐及氢罐至少2支独立接闪杆,40个接闪杆就浪费资金800万元,全国所有火力电力企业的浪费就更大。
图4某火力发电厂埋地油罐设置的接闪杆
1.6灭火器配置本来满足要求,却机械的要求重新配置
某评价公司在对一企业的重要设施评价时,根据规范规定应当配置50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具,单位已配置了35kg的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具,某安评机构硬性要求该单位配置1具50kg干粉灭火器,由于安评机构安评人员机械的执行规范条文,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和不良影响。
1.7强行要求符合正常开机状态的消防控制室报警主机设置为自动状态
某安评机构在对某企业消防控制室评价时,依据《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25506-2010第“4.2.1 c 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的规定,强行要求该消防控制室日常值班员将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设置在自动状态,提出:“该火灾报警控制器未投入正常自动状态”,并按绩效考核要求必须进行整改。
笔者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日常设置自动状态,值班人员及维保人员每日高度紧张,不得不屏蔽故障点,担心误报时出现自动启动消防联动系统。对此,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第5.2 c 关于:“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的规定,均未要求消防控制室日常值班必须将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为自动状态的要求。
该安评机构聘用的专家,将火灾报警系统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设备)两个不同概念混为一谈,错误地理解,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应和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防火分隔设施一样全部处于自动状态,根本不知一旦全部处于自动状态,当出现误报时会出现自动启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会造成不必要的“应急消防处置”状态的不良后果。同时,也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或无人值守自动值机推脱责任造成口实。
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由于一些安评机构安评人员消防安全专业知识匮乏,不求甚解,加上不能正确理解有关消防安全规范的有关条文的含义,尤其对已通过的建筑工程消防建审和验收项目,主观误判,无视消防法规的严肃性,随意更改原有设计,又不与相关部门沟通,对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了新的火灾隐患。
2.整改建议
为了避免和纠正以上错误,笔者建议,各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社会中介安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和要求。
2.1不具备消防安全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评价消防安全工程及相关内容。
2.2. 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评价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必须要有具有中级以上消防安全职称的专家参加,并签字认可。
2.3对评价机构评价的消防安全报告列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以便对评价内容进行纠偏。
2.4对评价内容出现漏项、偏差或造成火灾隐患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惩戒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