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从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深圳市福海街道新和社区新兴工业园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11”触电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已于日前公布。
报告显示:2021年4月11日,在福海街道新和社区新兴工业园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位置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福海街道新和社区新兴工业园三区一期7号4层,事故发生位置位于福海街道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尘车间天花板内。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李庆中,男,广东省五华县人,日常主要从事电源线路维修、插座安装、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等工作,注册有深圳市庆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于交税和对公转账。
(2)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8月27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GC6Q083,法定代表人:刘奇,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新兴工业园三区一期7号4层。
2. 事故相关概况
事故项目为奇馨光电公司电源线路维修、气管安装、插座安装、更换车间机器设备的电源线等,奇馨光电公司安排设备工程师杜金宝负责该项目。
2021年4月10日,杜金宝通过微信联系李庆中,将事故项目交给李庆中负责施工。4月11日16时30分许,李庆中到奇馨光电公司查看现场。看完现场后,李庆中与杜金宝经协商,口头约定项目价款为1000元,包工不包料,未签订合同。奇馨光电公司将事故项目交由李庆中个人负责,对李庆中有公司一事并不知情,李庆中也未以其公司名义与奇馨光电公司签有该事故项目的任何协议或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11日下午16时30分许,确定项目价款后,李庆中便开始对事故项目进行作业,吕道英在仓库内协助传递工具。18时20分左右,因李庆中安装气管接头需要电源,吕道英前往配电箱处将第一排电闸全部打开。18时30分左右,气管接头安装工作准备完毕即将进行车间机器的接线作业,李庆中从天花板内下来并交代杜金宝所需要的电源线,杜金宝随即外出购买电源线。19时20分左右,杜金宝把电源线买回来,李庆中重新进入无尘车间的天花板上进行车间机器的接线作业,在接线的过程中,李庆中不慎触碰到带有AC220V危险电压的裸露的接线头,导致触电,杜金宝赶紧跑到配电箱处将第一排电闸全部断开并跑回无尘车间查看李庆中情况。
吕道英发现情况不对,马上爬到天花板上查看李庆中情况,看到李庆中因触电晕倒在了天花板上,她便一边喊叫一边对李庆中进行人工呼吸,在抢救的过程中,吕道英与李庆中一同从天花板上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为2.87米。
2. 李庆中未在配电箱处悬挂任何标识牌和装设遮拦;吕道英将电闸打开后,李庆中并没有去检查过配电箱中电闸打开情况,也没有去配电箱处将电闸断开。
3. 吕道英打开电闸时,对电闸控制的线路情况并不知情,故吕道英将配电箱中第一排电闸全部打开(包括控制车间机器的电闸)。
4. 李庆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情况下从事电工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李庆中在爬到天花板上进行电路维修和接线等作业时,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
5. 奇馨光电公司未审核李庆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李庆中无证上岗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奇馨光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奇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审核李庆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李庆中无证上岗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杜金宝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和通知公司负责人。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确认李庆中已死亡,并将吕道英送往医院救治。目前,吕道英经救治后已经出院。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死者李庆中,男,43岁,广东省五华县人。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21]病鉴字第0090号)证明李庆中的死亡原因为:系电击所致死亡。
伤者吕道英,女,39岁,广东省五华县人。经宝安区人民医院诊断伤者吕道英伤情为:(1)颅脑损伤:左侧颞叶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额颞顶部皮下血肿;(2)颌面部损伤:右侧眼眶复合性骨折(上壁、内壁),双侧上颌窦骨折(前壁),蝶窦骨折(左侧壁),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右侧翼突内、外侧板多发骨;双侧上颌窦及蝶窦积液(血);(3)胸部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横突多发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创伤性气胸,双肺挫伤等。伤者伤情诊断核定损失约565个工作日,超过105个工作日,属于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4.9万元(为死者丧葬费,伤者治疗费、生活费)。双方未达成善后赔偿协议,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
(1)李庆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在作业时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在检修天花吊顶机床设备线路时未采取有效的断电、验电措施和悬挂禁止合闸标识,拆除带有AC220V危险电压的涉事接线头,身体其他部位触碰到周边金属物,电流从涉事接线头、人体与周边金属物形成回路,造成触电死亡。
(2)吕道英救人心切,应急处置不当,爬到天花板内对李庆中进行施救,导致天花板倒塌,两人从天花板内坠落,吕道英坠落受伤。
2. 间接原因
(1)奇馨光电公司未审核李庆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李庆中无证上岗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奇馨光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奇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审核李庆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李庆中无证上岗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奇馨光电公司设备工程师杜金宝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审核李庆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新兴工业园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11”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1. 李庆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情况下从事电工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作业时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在检修天花吊顶机床设备线路时未采取有效的断电、验电措施和悬挂禁止合闸标识,拆除带有AC220V危险电压的涉事接线头,身体其他部位触碰到周边金属物,电流从涉事接线头、人体与周边金属物形成回路,造成本次事故。李庆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 奇馨光电公司未审核李庆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李庆中无证上岗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 奇馨光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奇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审核李庆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李庆中无证上岗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对其进行处理。
2. 奇馨光电公司设备工程师杜金宝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审核李庆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建议由奇馨光电公司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