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此前发生在鸠江区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化工”)的氯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8月29日,位于安徽芜湖鸠江区境内的融汇化工液氯工段在对液氯槽车充装液氯过程中,发生氯气泄漏,造成相邻企业19人受伤住院、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事故装置区域与受伤人员所在企业地理位置示意图

通报称,事故的直接原因系融汇化工在万向节(鹤管)存在局部严重减薄情况下进行液氯充装作业,由于充装液氯压力超过万向节减薄部位的承载能力,导致减薄部位发生塑性断裂,造成液氯瞬间泄漏,引起人员中毒。

充装万向节断裂位置图
事故间接原因,融汇化工未深刻汲取河南义马事故教训,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调查认定,鸠江区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2020.8.29”液氯泄漏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黄**,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2.张*,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3.郭**,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环保部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未发现液氯充装万向节存在安全隐患,对液氯充装万向节维护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9900元的罚款。4.张*,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督促液氯充装万向节维保不力,未能及时消除液氯充装万向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9900元的罚款。5.杨*,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设备主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对液氯充装万向节维护、保养不力,未发现万向节因腐蚀严重减薄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9900元的罚款。6.叶*,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安全主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和上报液氯充装万向节故障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9900元的罚款。7.汤**,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设备采购管理制度,致使采购的万向节压力参数不满足设备要求,造成新购的万向节不能及时安装,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