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最新的《上海市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发生了重大调整。
《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新条例建立了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决定》细化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结构改革方案和新修正的《消防法》的规定,《决定》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原来的消防救援机构承担调整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承担。
新版《上海市消防条例》明确了相关市场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
《决定》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增加了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档案,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做好公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和管理等职责。同时,《决定》规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制止以及向相关部门报告。
大数据平台将在上海这座拥有2500万常住人口的超大城市消防工作中得到应用。
《决定》明确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将其纳入“一网统管”城市运行体系。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
新修正的《上海市消防条例》解读
随着本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超大型城市的消防发展已经迫切需要从地方立法的支撑。
《上海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是1996年正式发布施行,历经1997年、2000年、2003年三次修正和2010年全面修订,对维护本市消防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11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按照“问题导向、管理创新、地方特色、适度前瞻”的立法原则进行,此次修正重点从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优化、创新消防监管模式,强化单位主体责任,保障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等方面进行重点修改,共涉及条款29条,其中修改条款22条,新增6条,删除1条。
主要聚焦在以下方面:
01
强化消防安全责任
02
03
04
05
建立现代化消防监管模式
06
保障消防救援事业发展
2018年,国家消防体制发生变革。在本次修正中,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救援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有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监督检查、隐患举报查处、劝阻和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在社会消防力量方面,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建志愿消防队,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