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阜阳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Fuyang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英文缩写 FAWS)。
第二条 本协会是面向全市安全生产领域,由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会员单位、会员、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阜阳市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为阜阳市(含县、市、区)。
第六条 协会住所设在阜阳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协会开展党建工作。
第八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规、科技以及安全生产中的一些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
(二)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研究、警示教育、学术研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安全技术服务、工程示范和信息交流。
(三)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出版简报、快讯,开展安全生产自律活动。
(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管理和应急救援知识,组织开展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建设。
(五)积极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组织安全技术应用、安责险推广、安全技术成果鉴定推广、安全社区评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评审,承接政府、企业相关购买服务。
(六)组织安全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改进企业安全状况,提升安全水平,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帮助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
(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研究和提出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表彰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交往活动。
(九)积极开展双拥工作。
(十)开展精准扶贫工作。
(十一)开展其他与协会有关的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安全生产及其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热心支持安全生产事业。
协会可聘请市内外的安全生产专家、学者和管理者为协会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发放会员匾牌;
(三)闭会期间,会员单位提出入会申请后,由协会审批。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和服务优惠待遇;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报送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呈送申请,并交回会员匾牌。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建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并可采用线上或通讯形式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核准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推荐和建议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依法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线上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可行使第二十五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或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线上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协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领导班子。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安全生产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安全工作;
(三)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市民政局核准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核准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会长或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各行业专业委员会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做好对外交流工作;
(四)办理休会期间会员入会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民政局根据工作推荐;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协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1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企业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协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线上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 年11 月 2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